- 风险社会立法机制研究
- 何跃军
- 1238字
- 2025-02-18 09:53:18
第四节 研究重点与创新
一、研究重点
本书研究重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本书研究风险社会情境下立法机制理论基础将会发生怎样的变化,风险社会对立法学理论会造成何种影响,这种影响能不能促成新的立法学理论的产生?其具体内容又是如何?
其二,本书研究风险社会情境下的立法价值与立法原则,风险社会对立法价值与立法原则将产生何种影响,此二者又将如何适应风险社会现实需求,为立法机制应对风险社会奠定坚实理论基础?
其三,本书研究风险社会情境下立法机制主体制度与立法权力制度将会发生怎样的变化,立法主体在风险社会面临何种压力,发生何种变化?立法权在风险社会如何运作?
其四,本书研究风险社会情境下立法机制的程序制度将会发生怎样的变化,立法风险评估程序具有怎样的内容?
以上研究重点,有一条主线贯穿之,即现实考量—理论基础—制度构建的主线,这条主线是理解本书逻辑思路与研究重点的重要路径。
二、主要创新
从风险社会视角研究立法理论与立法实践乃是本研究首次系统进行,这是本研究最大的创新所在。在此创新之下,本书创新之处主要有以下方面:
其一,理论创新。本书研究风险社会立法机制的理论问题,综合研究立法学理论与风险社会理论,既论证了风险社会法治理论,提出了风险社会法治目标:风险法治国与立法机制:回应型立法机制,推动立法学理论的纵深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推进风险社会理论,尤其是对其“次政治”理论的推动。从总体而言,在理论上将风险社会理论引入立法学研究在国内尚属首例,因此本题在理论上具有创新性。
其二,内容创新。本书所研究的风险社会立法机制,综合研究风险社会理论与立法学理论,因此在内容上必然会有所突破,将风险社会理论引入法学研究与立法学研究,本书在内容上提出了:一法学风险概念,并探讨其在法律体系中的运作方式;二风险社会法治目标——风险法治国,并就其具体构建的两个层面——权力规范与权利保障进行分析;三风险法律原则与立法风险原则,并就其实体面向与程序面向进行解释;四风险社会立法价值衡量问题;五确定了风险社会立法基本原则的选择标准与基本原则;六建构了风险社会立法机制的主体制度,并论述立法主体风险认知问题与风险沟通问题;七构建了风险社会立法权力制度,涉及立法权分配体制与立法权运行体制的构建;八构建了风险社会立法机制的程序制度,就其核心程序——立法风险评估程序进行具体构建。
其三,方法创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实证方法的运用,通过大量案例与图表说明本书的相关研究内容;二是统计学方法的运用,如模糊层次分析法、专家访谈、调查问卷等方法,对本书所构建的立法风险评估程序的指标体系进行研究,这种方法在法学领域的运用较为少见;三是运用综合研究方法,包括系统方法、比较方法等,对研究内容进行说明。
本书所研究的主题——风险社会立法机制,属于一种综合交叉研究,要阐明风险社会对立法机制的影响以及立法机制对风险社会的回应,需要大量资料佐证,需要认真细致的论证,写作的过程无疑是万分艰辛,创新与结论是否可行,却还有待于实践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