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物权的消灭

物权的消灭就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或某种事实暂时地或永久性地消灭物权。例如,债务清偿以后,抵押权消灭。再如,抵押权人放弃其抵押权。

注释:

[1]当然,也有学者认为,物权的设立有些属于原始取得。参见崔建远:《物权:规范与学说》,上册,71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

[2]参见刘保玉:《物权体系论》,82页,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3]依德国民法之规定,所有人抵押权可区分为原始(原有)所有人抵押权与后发(后有)所有人抵押权。原始所有人抵押权是抵押物的所有人为自己设定抵押权,或者为并不成立的债权设定抵押权。后发所有人抵押权是指,抵押权有效成立之后,因抵押权与所有权发生混同或者因抵押权实现之外的事由使得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消灭后,抵押权并不消灭而归属于所有人的情形。参见刘保玉:《物权体系论》,82页,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4]参见[德]鲍尔、施蒂尔纳著,张双根译:《德国物权法》(下),72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5]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103页以下,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