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法律程序的设计

程序存在的价值或者说意义,首先在于其对行为的理性控制。经过多年反复实践打磨出来的做法,如能通过立法固定为法定的办事程序,确实对于提高公权力行为的质量,起到很好的促进、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