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民法体系论
第一节 民法体系概述
民法体系包括外部体系和内部体系。外部体系即以民法概念为基础而构建的体系。比较具体的民法概念(如天然孳息、抵销、承租人)是民法规则的构成要素。各民法规则借助于比较抽象的民法概念(如物、债的消灭、债权人)组成民法规范群,如关于物的规范群、关于债的消灭的规范群。这些规范群又以更为抽象的民法概念为逻辑支点构成各个领域的民法制度,如权利客体制度、权利变动制度、权利主体制度。这些制度构成一个完整的民法外部体系。内部体系即由体现一定民法价值的民法原则组成的体系1,该原则体系隐藏在民法规则之下,成为民法规则的正当基础。几乎任何一条民法规则都是某一项或某几项民法原则的体现,因为民法规则是立法者对某种社会关系进行价值评判的结果,立法者借助于民法概念将其价值判断表述为民法规则,而作为评判依据的立法者之价值追求(如自由、公平)则借助于立法或者学理被表述为民法原则。
如果把民法比作人,则民法概念如同骨骼,民法规则如同血肉,民法原则如同灵魂。民法概念与规则使民法获得人的形体,而民法原则使民法获得人的思想。形体是外在的、可见的东西,而思想则是内在的、不可见的东西,只能由思想进行领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民法概念体系以及植基于其上的民法规则体系是民法的外部体系,而民法原则体系是民法的内部体系。研习民法必须同时掌握民法的外部体系与内部体系。如果只掌握民法的概念与规则,没有对民法原则进行深入体察,没有领悟其中所蕴含的民法基本价值理念,则必然导致对民法的机械式理解与运用。反之,如果只掌握民法原则,不熟悉民法的概念与规则,则会导致民法思维缺乏确定性。

图2-1 民法体系
1 参见〔德〕卡尔·拉伦茨: 《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 2003 年版,第348—3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