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理·法意·法治:法治中国建设与区域法治研究
- 戴小明
- 4481字
- 2025-03-28 18:50:11
二、法律:个体社会成员成文的道德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效力渊源。我国现行《宪法》于1982年制定,至今已近40年,历经五次修正,但总体来说,实施效果还不完全理想,尚未形成系统、完备的宪法运行机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人们在生活中远离宪法,这是我们国家在依法执政或法治道路上存在的重大瓶颈。为此,习近平强调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63]可见,维护宪法尊严,树立宪法权威,弘扬宪法精神,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宪法实施机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首要问题,是法治中国的“法之大者”。
宪法是根本大法,是人权的保障书。近些年来,宪法的重要性日益得到认可,现实生活中人们淡漠宪法,根源于宪法远离民众生活,因为我们的司法之争中,借助的都是其下位法,而不能直接以宪法条文为自己辩护,法院审判案件也不直接援引宪法。自1955年7月30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复函》开始[64],在此后60多年的时间里,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中援引宪法的案例寥寥无几[65]。同时,长期以来,包括法学界在内的很多法律人也并不把宪法当作法律,认为宪法是“政治宣言、政治纲领”,不具备其他法律的基本特点——可诉性。如此,宪法只能高高在上,不可能融入公民生活,“高大上”的宪法也自然没有真正成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守护神”。
可喜的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这是促进宪法实施的重要举措。其中,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已然成为社会瞩目的焦点。强调宪法监督,意味着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统一的违宪审查制度有望建立和运行,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应当顺势展开。健全宪法解释程序,表明高度抽象、概括的宪法精神和宪法原则,能够通过法定程序得到权威性的阐释、说明,为宪法实施以及未来宪法的司法适用创造条件。这样,通过不断拓展宪法之法属性的实质内涵,使之成为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的“活法”,让公民真切感知,进而具体运用。[66]与此同时,依宪治国的重点在于依宪执政,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只有执政党依宪执政,宪法之权威才能得到根本确立。
当然,依宪执政决不是符号化的法治,而是具体到司法实践领域,具体到宪法作用的有效发挥,切实保护民众利益。习近平明确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67]依宪执政,不仅表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了根本保障和推动力,同时也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执政方式的全面转型。因为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并不在于是否有法律,或者是否依法办事,而在于是否让法律具有所有个人和组织都不得超越的至高无上的地位,是否使政府的权力受到法律的限制,是否让所有冲突纠纷都在法律框架下解决,是否坚持落实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
宪法是“法之大者”,但它不是什么神明的旨意,也不是汉斯·凯尔森所作形而上预设的“基础性规范”,而是公民的生活规范。我国宪法是党领导人民所制定,是国民意志的体现。因此,宪法之所以为宪法的最终依据,应归结为得到当下全体中国人认同的价值共识和德性法则。蕴含基本价值的根本法则,才是宪法所由产生的逻辑根据,并奠定宪法和宪制的道德根基。只有这样的法则,才能高于宪法,并以根本不变之道赋予宪法根本法特性,使宪法享有最高权威。我们或可将之称为:中国人的普遍道德以及期望拥有的德性生活。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即是时代德性的高度浓缩和集中表达,亦是成文的“德之大者”[68]。
中国既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又是一个人口大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基于对法治国家建设基本规律、中国国情科学认知的基本判断与科学决策。“法治体系”是一个崭新概念,表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将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系统工程,由若干子体系构成,并能够进行更加细化的目标和任务分解,促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法治。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具体构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提出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可见,在各体系内部还应有二阶子系统的规划,从而建设形成相互衔接、多层次、立体化的法治谱系。同时,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统一国家,如果说法治体系的子系统规划是具体法治的一个重要维度,那么在法治中国建设全国一体化的基础上,辩证认识疆域辽阔、地域差别、民族多元、文化多样的具体国情,因地制宜,重视区域法治,则是具体法治的另一个重要维度。实践表明,随着20世纪末香港、澳门的先后回归,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中部崛起等国家战略的先后实施,以及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民族区域自治的良好运行,将区域经济开发纳入依法治国轨道,对促进和保障地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蕴含于区域经济开发和社会治理之中的区域法治思维逐渐成形。
归根到底,中国仍然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法治建设既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全国范围齐头并进。在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之下,应当充分尊重和发挥地方治理的积极性、探索性、创造性,鼓励地方的创新实践和改革试验。例如,江苏省在2012年提出,于2015年建成全国法治建设先导区,实现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公正廉洁司法水平、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水平、法治创建绩效“五个位居全国前列”的工作目标。[69]再如,武陵山片区腹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是中西结合部少数民族聚居区,其社会、经济、文化状况及自然环境等均与东部沿海地区有较大差异,法治建设的推进,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框架内稳步推进。同理,西部特别是边疆民族省区的法治环境更为复杂,实现法治建设的目标更艰难,任务更艰巨。可见,具体法治是法治落地生根之所在,是“法之中者”。
民众对法律的信仰是法治实现的文化根基、精神先导,中国的法治之路之所以艰难,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民众缺乏对法律的信仰、对法治的尊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70]法律是成文的道德,因为法律是道德的文字化表达,道德是法律之所以行之有效的内在根源。法律与道德相互促进与融合的成熟形式,即表现为法治观念与法律信仰,亦即形成法律至上的规则意识、法治文化,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的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取代权威的力量。”[71]这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贡献的法治智慧。
德国法学家祈克(O.F.von Gierke)曾在《法律与道德》中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作出深刻阐明:法和道德具有紧密的联系,都是精神性社会的生成物。法与道德也有根本区别,即法具有强制力,它依靠外部(国家的)强制力来实行,由于文明社会中强制力由国家独占,所以法和国家互为因果;道德则不然,它的目的是人的内心服从,它与国家的强制力遥遥相对。同时,法律源自社会信念,而道德则源自个人信念;法律是允许、命令和禁止人的行为的规范,而道德则以人的思维为对象,着重于人的内部的意志决定,两者有交叉又有区别,在相交叉的领域,两者都有拘束力,而越出了交叉的范围,则属于两者各自管辖的领域。当然,一般而言,道德管辖的范围比法律要大得多。此外,法和道德还有冲突之时,即对道德允许的,法有时会禁止;对道德禁止的,有时法律却是允许的。因此,必须协调两者的关系,既要发挥道德的规范作用,也要倡导法律的教化作用。[72]
法律是最低的约束,而道德是更高的精神境界。一般而言,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是涵盖全体国民并且为全体国民(不分地区、民族、宗教)共同遵守的最低道德标准,在德性方面的要求要远低于道德要求。也就是说,在绝大多数情形下,违法行为皆有违人们的道德直觉,必然会遭受到负面评价——人们常说的“缺德”,违法就是“缺德”。当下国人的权利意识正全面觉醒,基于传统熟人社会道德约束力的减弱,以及多元价值观的冲击,人们越来越习惯于权利的主张,而非义务的承担。那种“一切为权利而斗争”的“斤斤计较”,成为守法的象征,成为另一种“德性”,守法就是“有德”。很显然,这是典型的把法律当成实用的工具,不仅被社会诟病,也为社会有识之士所警醒。[73]法律更应该是根植于人们内心的信仰,利益的潮水并不能漫过法律的堤坝,财富的追求也不能湮灭道德的光照,人类不能沉湎于社会欲望的极端化、暴戾化之中。美国“革命之父”、《独立宣言》思想奠基人之一的托马斯·潘恩曾深刻地指出:“思想上的谎言在社会里所产生的道德上的损害,是无法计算的,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当一个人已经腐化而污辱了他的思想的贞洁,从而宣扬他自己所不相信的东西,他已经准备犯其他任何的罪行。”[74]
法律依赖道德而被认同和遵行,法治的实现在于信仰。法治成功的内在标志是民众尊重和真诚信仰法律,而不是畏惧、忌惮法的强制力。法律信仰源自法治环境的熏陶、法治实践的锤炼,精神不在,灵魂不在,信仰不在。所谓“法之小者”,就是春风化雨、润物无声地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引导并赢得社会“人心”,让法律信仰深植于民众的日常生活和心灵深处。具体来说,一是要持续加强法治教育,不断增强全体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法治观念和法律权威信念,内化于心,以内心的原动力支撑起法律信仰的道德基础;二是要提高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增加面向基层的法律服务供给,提高法律的亲和力,让普通民众在生活实践中增强对法律价值的感受、体认和认同;三是要引导广大民众善于运用法律化解矛盾纠纷和维护正当权益,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亲自体验法律、感知法律,真实感受法的存在、法的保护,真切感知法律价值、法治阳光,从而认同法律蕴含的道德标准和价值判断。如此,法律将不再仅仅只是纸上的条文,而必将成为每一个公民内心的信仰所系——发自内心深处的认同和自觉自愿的依归,即对法律的信仰自然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