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学者阿莱克斯·葛瑞在《向善的艺术》一文中重点推荐了《辛德勒的名单》和《断锁怒潮》等作品,并且将其作为“艺术承担道义责任和影响世道人心”的典型案例。接着他总结道:“我上面描述的每一项艺术活动都是为了实现一个崇高的目的,通过合作的方式完成的。凭借对世间各种问题和苦痛遭遇的感同身受,艺术家携手同心,以独创的形式,将除恶向善的火种播撒到观众的内心里。向善的艺术可以诱导观众自觉地向往公正、智慧和治疗心灵冷漠的同情心。”[1]这段话给予人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提示,那就是研究“艺术的善”,首先需要从“动态”的角度来理解“艺术”,亦即将艺术理解为某种“活动”。
人们都如何理解艺术呢?通常会有“固态”和“动态”两种不同的理解方式。其中,固态的理解会把艺术定义为某种“艺术品”,而不涉及其他。动态的理解则是将艺术定义为创造或者传播某种特殊信息的“活动”,即艺术活动。将艺术做“动态”的理解,并非一种全新的见解,而是一种更为“古老”的认识。瓦莱里就指出:“艺术一词起初的意思是行为方式,此外别无他意。”[2]黑格尔也对艺术做了“动态”的解释。他在《精神现象学》的“艺术宗教”部分的第一段明确指出:“当精神的形态赢得了具有自我意识的活动的形式时,它就成了精神的工人。”[3]
“艺术活动”[4]既是一种物质意义上的“劳作”,也是一种精神意义上的“工作”,二者都是人的本质力量的成长和进步。所以,艺术品既是物质文明的成果,也是精神文明的成果,艺术家则是创造和传播这些成果的主体。艺术活动、艺术品、艺术家作为辩证统一的整体,共同构成了人们认识、理解艺术的三个基本方面。这三个方面的“一体统一”格局不能割裂,任何割裂的行为和学说都是对艺术“动态”本性的解构,最终会影响“艺术的善”的实现。
与人类的其他活动相比较,艺术活动创建和传播的信息自有其特点和规律。艺术创建和传播的信息可以是多方面的,既能够创建和传播“美”的信息,又能够创建和传播“善”的信息。当然,也可以创建和传播其他方面的信息。至于艺术为何要传递“善”以及如何传递“善”,则始终缺少有力的说明。
艺术活动有让自身客观化,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客观性价值的基本诉求,因为艺术终究还是要给大家欣赏和品评的。客观化既是艺术的生存之道,也是艺术创作和传播的哲学命题。所以,关于“艺术的善”的研究,可以看作对艺术客观化的原则或者规律的追问。因为从艺术活动实际运作的角度来看,艺术有一个将客观转化为主观的创意和构思的过程。同时,也有一个将主观转化为客观的创造、传播以及价值实现的过程,亦即客观的主观化、主观的客观化过程。艺术必然要依循这种主客观转化的内在逻辑运动,体现其在人类精神领域和社会生活领域的独特价值。客观性是伦理、道德的基本属性之一,其核心的理论成果和价值指向就是“善”。所以,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来探讨“艺术的善”,是一个合理、便捷且可行的研究路向。“艺术的善”的研究目的不是要追问“艺术是什么”,而是要解决“艺术应当如何”的问题,并从“艺术应当如何”的角度反思“艺术是什么”。“艺术应当如何”与“艺术的客观性价值”是相连相通的。因此,“艺术的善”的研究必然要探究艺术客观化的原则,并以此为主要路向。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的各项活动若想正常进行,就必须遵守一些共同的准则,并将这些准则定义为“客观规律”,这是“人们”能够“在一起”的条件。同样,艺术活动也有其“共同的准则”和“客观化的规律”。因此,艺术必然会与作为客观规律的伦理、道德原则展开多方位的互动。由此,艺术与伦理、道德之间形成了密切而复杂的关系。如果艺术能够召唤、守护、彰显、推动、充实伦理的精神和道德原则,我们就可以认定,“艺术的善”在这方面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体现。当然,这只是实现了伦理学意义上的善。但是我们知道,“艺术的善”不只是表达伦理学意义上的善。所以,从伦理学意义上讲,“艺术的善”虽有其伦理学的内涵和理路,不过,从更高的视野来看,“艺术的善”的理路也可以在艺术的客观原则系统中探求,“艺术的善”的研究在伦理学那里只是暂时的。“善”的价值积淀及其呈现,主要运行于伦理、道德的客观原则系统之内,所以“艺术的善”的研究,主要以艺术伦理与艺术道德的获得实现及其辩证结合为基本要件和目标。当然,它还有更高的目标。
艺术伦理的研究,主要指向艺术品,是由外向内来探求“艺术的善”。艺术对伦理精神的体现,是“艺术的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理路上形成了“以美启善”的基本逻辑。艺术与伦理的这层关系尽人皆知,《礼记·乐记》中所说的“乐者,通伦理者也”[5]就是这个意思。艺术在寻求客观价值的过程中,伦理以其“客观性”品质,成为艺术重要的价值维度。伦理在艺术地体现客观价值的向度上,甚至能够成为艺术的“宗教”。至善与宗教的高度契合关系,在艺术品中不断得到验证,艺术因而带有了某种神圣性。但是,这种神圣性并非全部源于彼岸的宗教,而更有可能是伦理精神的宗教、客观精神的宗教。“艺术宗教”的重要价值在于:它规划了“艺术由个别性达到普遍性的过程”,使艺术成为“走向绝对的客观向上的精神力量”。
因为艺术有可能把“宗教”也给“客观化”了。艺术受到客观化趋势的影响,艺术中的伦理意识能够不断得到发展完善,艺术也因而能够在伦理精神中不断强化和提高其客观化的机能和水平。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伦理意识对于艺术真实性具有客观把握的逻辑机制;(2)伦理意识对于艺术形态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逻辑引导作用;(3)伦理意识对艺术实践意识的成长有明显的激励效果;(4)伦理意识在艺术的“进化”中发挥积极的作用。这表明,艺术以伦理精神为内核具有逻辑上的必然性,而艺术伦理精神的实现,不仅能够推动艺术自律,使“艺术为自身立法”成为现实,还推动了“伟大艺术”的诞生。艺术在客观化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自己的场域。艺术场域不仅是精神空间,也逐步发展为一种特殊的公共场域,成为暴露伦理冲突、调节伦理关系的重要领域。这样的艺术场域,可以说是一个艺术“世界”,也可以说是一个伦理“世界”。确切地说,这是艺术与伦理共同作用而形成的“境域”或“意境”。在这样的“世界”中,伦理精神的涌动使艺术在尽美的巅峰上彰显至善的形象。
艺术道德主要指向艺术家,是由内向外探求“艺术的善”。道德行动对艺术的推动,是“艺术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理路”上体现了“由善达美”的基本规律。艺术家通过创作和传播的艺术活动,不断地打磨和验证主体自身的道德行动能力和道德素养,这对于“艺术的客观化水平”的提升有促进作用。所以,基于艺术活动而形成的“造物的实践智慧”构成了艺术道德的思维基础和逻辑起点,艺术主体的“德性”与艺术客体的“品性”的辩证统一构成了艺术道德的基元。通过艺术活动的磨砺,艺术家的艺术道德素养也随之提升。对艺术规律的深刻把握,对艺术技巧的精益求精,使艺术家散发出独特的人格魅力。由此,艺术家成为一类有着特殊道德使命的行动者。这些“行动者”拥有自由意志,也期待“理性交往”,艺术的客观性是推动自由意志提升为交往理性的重要因素。这样的艺术家与他们所创作的艺术品一道,在人们的精神世界和生活世界中发挥评判善恶、褒贬正邪的作用。毫无疑问,艺术家也有道德和不道德的分野。
“艺术家的道德行动”指向“道德艺术品的创造”,创造“道德艺术品”的人却不一定是“道德艺术家”。只有艺术家的其他行为也符合道德标准时,他才是当之无愧的“道德艺术家”。所以,“道德艺术家”不仅是对艺术家人格的美誉,也是对其作品的道德价值的充分肯定。反之,如果艺术家的行为或作品是不道德的,就不能称其为“道德艺术家”。
“道德艺术家”不断提醒人们弘扬道德,“不道德艺术家”也日益成为人们抨击、揭露不道德现象的对象。“道德艺术家”得以存在的理论前提,就是斯蒂文·费什米尔所说的“德性就是艺术”的“审善判断”。艺术在客观化的过程中,对于从事艺术创造的主体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和激励作用,艺术品则成为鞭策和评判艺术家道德行动、道德水准的材料和依据。艺术家也需要在艺术创造的过程中不断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使艺术水平与人生境界共同得到提升,即人们通常说的“人成之以礼乐”。艺术家只有让自己的行动和作品获得道德上的一致认可,才能真正赢得社会大众的肯定、尊崇和爱戴,达到德艺双馨的境界。我们之所以称“德艺双馨”的艺人为艺术“家”,本身就是给予其艺术道德哲学上的伦理认定,即认定他们是因“德”(艺术道德)而得“道”(艺术伦理)之人。也就是说,艺术家不仅要通过“艺术”来实现个人价值,还需要将这种价值从“自我”拓展到家庭、社会和国家。通过艺术来伸张正义,让艺术发挥其特有的正义力量。
可见,艺术伦理与艺术道德在理路上互为逻辑,它们共同构成了“艺术的善”的重要单元,但又各有侧重。这正如孔子所说的,“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6]。艺术的客观原则的实现,就意味着“艺术的善”的达成。在这个阶段,艺术必将达到主客交融的巅峰状态。这体现了艺术从客观到主观再到客观,进而向主观返回的“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7]的通达进境。“艺术的善”与“艺术的美”是把握艺术本质的两翼。无视“艺术的善”,只承认“艺术的美”的理路是偏颇的。因为这既是对艺术客观价值的低估,也是对艺术品的伦理价值及艺术家的道德能力的轻视,更是对“美”的滥用。
艺术在朝着善的方向发展和传播的过程中,也在不断地探求、规范着自己的客观原则系统,在客观原则系统中成长、成熟。这使“艺术伦理”与“一般伦理”、“艺术道德”与“一般道德”、“艺术的善”与“一般的善”出现了一定的区别和互补。在艺术创造和传播的客观化过程中,不一定非要固守某些既定的伦理道德原则,反而可以表现出对于这些原则的吸收、改造、强调、反思甚或批判,进而提出一个更高的原则,亦即马克思所讲的按照“美的规律”[8]来创造、构造的“美的原则”。将艺术的客观原则即“善的原则”提升到“美的规律”的水平,一直是人类艺术活动的宗旨。至善尽美,是艺术的追求。但事实上,并非所有的艺术都会达到美的“绝对”高度,也不是所有的艺术都会将“美”的实现作为唯一目标。艺术既创造美,也在追求善。艺术既传播美,也阐扬善。而对于美的追求,不能否定、遮蔽和替代“艺术向善”的脚步,更不能让“美”成为“艺术向善”的阻碍。随着艺术活动的丰富、繁荣,人们将会更加坚定“艺术的善”即“美的规律”的判断。美与善成为艺术的不同面相。同时,它还可能以艺术品的境界为通道,将美和善的理想拓展到不同主体的整个人生。从这个角度看,人生境界也是艺术境界客观化为伦理道德层面的产物。“艺术的善”的客观原则日益表现出与“艺术的美”的规律交相辉映、走向一致的趋势,亦即经过以美启善、由善达美的运动,形成“艺术的美善相成”的格局。艺术作为“美好一体”的信息资源,逐渐成为人类的基本共识和共同期待。在这里,我们不妨做出这样的论断,如果说一般的善是“好”,那么“艺术的善”就是“美好”。所以,“艺术的善”的研究旨趣就是追求“美好一体”,“艺术的善”的研究就是从艺术出发,对“美好”的艺术伦理追求。“美好”必会成为艺术的客观原则,即艺术伦理、艺术道德获得实现的标志性语言,是艺术乃至人生中所不断寻求的那个至善尽美的境界的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