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晓《当代西方政治制度导论》笔记和典型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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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44字
- 2021-05-28 19:35:18
第二章 当代西方国家宪法概述
2.1 复习笔记
一、宪法的概念及宪法类型
1宪法的概念
(1)宪法的内容特征
现代西方国家宪法产生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主义斗争的产物,由此决定了宪法所确立的原则及其内容都必定体现资产阶级的利益要求和政治理想,即全面否定专制主义政治,构建权力分享的政治格局。宪法无论从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具有某些不同于一般法律的特征。从宪法学研究的角度,宪法被定义为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一切法律规则的规则。
①宪法的在内容上体现了“限权原则”。限制国家权力具有两方面的含义:
a.防止国家权力机构的权力相互渗透,避免形成一种凌驾于一切之上的政治权力;
b.防止国家权力机构滥用权力而造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
②宪法赋予政府权力,使国家政治权力合法化。
③宪法对公民权利内容的规定,成为民主制度运行的必要条件。
(2)宪法的法律特征
宪法是法律的一种类型,但区别于一般的法律,它构成了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切法律规范的规范。宪法和普通法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①法律规范内容有所不同。
宪法具有特殊的规范内容,是规范和调整国家及社会关系的法律;而普通法则是调整和规范国家及社会生活某些具体的方面。普通法的内容不能与宪法原则相抵触。
②法律效力有所不同。
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决定了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立法机构必须按照宪法规定的立法原则、立法程序制定具体法律法规,立法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原则,否则,该项立法便可能失去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普通法因为执行宪法而产生法律效力。
③创制与修改的程序有所不同。
就宪法创制而言,一般说来,人民是国家的主体,宪法的制定权应该属于人民,在宪法的制定中应该体现人民的意志。就宪法修改而言,各国修宪程序比普通法修改程序要严格、特殊,具体可概括为程序较复杂、通过的门槛较高。对宪法的创制和修改规定了如此复杂、严格的程序,其目的就在于保障宪法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
(3)宪法还具有政治和意识形态信仰的特征
宪法体系的完善体现了现代政治的基本价值和理念。人类最崇高的政治道德体现为对人性的关怀,以创造人自由发展的空间为基本价值。近代以来,宪法的出现驱使人类开始对这一政治目标作出努力。宪法的内容要求影响着不同制度的国家自觉或不自觉地校正自身的发展方向,在价值取向上开始重视政治道德的基本价值。追求人的平等、自由,追求社会公平、正义成为被普遍接受的宪法的政治价值。
宪政,就是一种政治秩序,具体说就是依照宪法规定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宪政的根本性质在于对国家和政府权力作出限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2宪法的类型
从宪法学研究的角度,通常把宪法划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1)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①成文宪法即以一个成文的法典形式出现的宪法,它集中、明确地表述和规定了有关宪法规范的内容。美国于1787年颁布的宪法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至今它仍在继续沿用。
成文宪法主要的内容结构有以下部分:
a.序言。这部分内容一般不具有法律的意义。
b.正文。这部分内容对国家权力机构和公民基本权利作出具体规范,即国家权力机构(包括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司法机构)的产生、职权范围、组织方式、运作规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现代国家成文宪法中最为重要的规范。
c.宪法保障制度。这一部分包括宪法的修改程序、宪法的解释制度等内容,以确保当宪法发生变更等情况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维护宪法的权威性。
d.附则。主要规定宪法实施的时间,以及为实施宪法必须做到的法律和组织上的准备。
②不成文宪法则没有成文的法典,其宪法规范是通过在历史演进中形成的一系列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表现出来的。当代西方国家中只有英国、以色列实行不成文宪法。
③在实施宪法的过程中,有时会遇到一些宪法内容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对此需要作出某种实践;而且这种实践经过多次重复,便形成了宪法惯例。宪法惯例具有以下特点:
a.它是政治实践的产物,必然适应政治运作的客观需要。
通常表现为可以有效调节国家权力机构之间的政治关系,因此才可能产生宪法约束力。
b.实施宪法惯例有时会出现一定的可变性。
(2)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①刚性宪法是指宪法的制定或修改程序比较严格,往往规定了特殊的程序安排。(典型:美国宪法)
②柔性宪法则是指宪法制定或修改程序与普通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基本一样。(典型:英国宪法)
(3)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所谓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协定宪法,是依据制宪主体而划分的宪法类别。
①民定宪法的制定者是人民,即通过民意机构或通过全民公决等方式最终产生的宪法,这是当代西方国家普遍的制宪方式。
②钦定宪法是以封建君主作为制宪主体而制定的宪法。
③协定宪法则是指封建君主与民众通过共同协商制定的宪法,它体现了双方的政治妥协,1809年瑞士曾经制定了协定宪法。
(4)联邦宪法和州宪法
这是联邦制国家存在的特殊宪法分类,即全国拥有一部国家宪法,同时联邦各组成单位(州)还拥有自己的宪法。联邦宪法涉及整个国家(联邦)范围的事务,具有国家根本法的地位。而各联邦组成单位的宪法则专门规范本区域的事务,并在其区域内发生效力。联邦组成单位的宪法及其各种法律不得与联邦宪法的原则及内容相冲突,否则以违宪论之。
二、西方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
1“主权在民”的原则
“主权在民”原则又称为“人民主权”原则。西方国家的宪法中大都明确表述了这一原则。所谓“主权”就是在一个政治共同体中(比如国家)最高的政治决定权。主权具有永恒性、独立性、终极性的特征。
(1)关于“主权在民”与“主权在君”的观点分歧
①马基雅维利、让·博丹、霍布斯等认为主权应当在“君”;
②斯宾诺沙、洛克、卢梭等从人的自然权利之基本观点出发认为主权应当在民。
(2) “直接民主”的形式,即由公众直接行使政治决策的权力。“直接民主”形式在西方国家还是存在的,具体有公民创议和公民投票制度。
①公民创议指的是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的公民对国家立法或政府决策等提出议案、政策建议的制度。
②公民投票分为公民复决和全民公决两种制度。
公民复决指的是公民对立法机构通过的立法议案进行再表决的制度。全民公决则是指公民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对政府提交的立法草案、政治决策或公共措施等进行的表决。
(3)“间接民主”(indirect democracy)形式,即由人民委托其他人或者团体代表形式国家政治权力。从政治实践来看,当代西方国家公民主要是通过“间接民主”方式行使对国家所拥有的主权。
(4)对民治政府概念的理解分为三层:
①经过选民选举产生国家政权机构;
②建立政府对民众负责的政治机制;
③实现公众对政府有效的监督。
2法治主义原则
对法治状况的评判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这些也正是理解实行法治的相关方面。
(1)实行法治意味着国家政治权力的产生具有合法性。
政治权力是否合法意味着由此产生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等的正当性,意味着政府行使权力的正当性。
(2)实行法治意味着对政府权力有所规范。
①明确政府权力界限,即政府的权力范围;
②对政府行使权力进行程序规范,即政府如何行使权力;
③规定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即防止政府权力侵犯公民权利。
(3)实现法治必须坚持司法独立的原则。
司法独立是实现法治原则的重要保证。司法独立包括司法机构独立、司法活动独证以及法官独立。
3分权制衡原则
分权制衡指的是指政府权力机构之间的分权制衡。
(1)17世纪英国政治思想家洛克在法治主义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政府职权的划分。他认为政府的职权应分为立法叔、行政权和对外权三个部分,其中立法权是至高无上的,其他国家权力次于立法权;但立法机关除了享有一定的豁免权之外,也应该受剑自己制定法律的约束。
(2)18世纪法国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创立了更为完整的分权制衡理沦。孟德斯鸩也是在法治主义原则的基础上解析政府权力性质的。他提出国家权力应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个部分,分别由议会、行政机关和法院行使这三种权力,这就是“三权分立”的理论。
(3)18世纪末在北美大陆,美国联邦制政府的建立正是在践行分权制衡的理论。
(4)当代西方国家,就分权而言,每个国家基本上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个部分,并规定由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及司法机构分别行使。但就权力制衡而言,每个国家在各自的权力机构组织关系方面则存在差异。
(5)分权制衡原则重点在于强调政府权力应该实行分权,每个政府权力机构独立行使其职权,其本身即已通过权力界限的规定形成一定的权力制衡。总之,分权制衡原则被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同,并试图健全权力制衡机制,或者通过加强议会的权力,或者通过加强司法机构的权力,以期达到制约行政权力的目的。
4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原则
(1)公民基本权利概念与人权概念
①公民基本权利是指公民生存、发展所必需的基础性权利,国家法律和政府行为应该为其提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法律范畴的概念,指在一定国家范围内,公民这一行为主体对国家这一行为主体所享有的要求其作为或不作为的资格。
②“人权”概念从原来的基本权利概念已经扩展到人的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概括起来有自由权、平等权、生命权、独立权、人格尊严权、公诉权、公正审判权、国民权、婚姻权、庇护权、参政权、受益权、财产权、追求幸福权等。人权概念作为一种政治概念而存在,人权理论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要实现具体的人权,必须期待具体的国家以规定本国公民基本权利内容的形式加以规范和保障。
(2)公民基本权利内容
根据西方国家宪法中公民权利的内容,公民的基本权利可以归纳为财产权、平等权、自由权、受益权和政治参与权五个方面。
①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合乎法律的属于自己的财产、收益及其他所得享有的支配、处置权利。财产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中最具根本性的权利,是其他公民权利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
宪法确立保护私有财产权原则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主要表现在:
a.保护私有财产权原则的确立,否定了封建社会严重的人身依附关系。
b.保护私有财产权原则的确定,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c.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私有财产权原则的确立,对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公平竞争、完善社会道德起到了积极作用,由此创造出了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②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并履行应尽的义务。公民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触犯法律者,同等地受到法律制裁;任何人不得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法律上的平等,是对人格尊严的承认和尊重。在人的自然差异和社会差异还不可能消失的情况下,人在法律上实现平等意义重大,它可以促进人们取得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平等。
③自由权
宪法规范人的自由权可分为人身自由、迁徙自由和精神自由三个方面。
a.人身自由是指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人人有权支配自己的身体行为而不受到非法的逮捕、拘留、审讯、处罚等;禁止对公民施以酷刑,以及禁止对公民住宅实施侵扰等。保护公民人身自由和保护人的尊严是联系在一起的。
b.迁徙自由指的是公民拥有选择居住环境的自由。
c.精神自由是指人的精神活动及其相关的自由,其中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通信自由、结社自由、集会自由、游行示威自由等内容,即公民拥有思想、信仰、表达的自由。
④受益权
受益权是指公民为了自身的利益要求国家采取某种措施,使其在经济、文化、社会服务、司法等方面获得自由,或使其自由得到帮助。受益权又分为积极的受益权和消极的受益权。
a.积极的受益权,指的是公民的生存权、居住权、受教育权以及享有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等权利。
b.消极的受益权,指的是公民享有请愿权、诉愿权、诉讼权等,即公民在其权利受到损害时,可以向行政机关或法院提出诉愿或诉讼,要求作出适当的处理和裁判,以期自身权利得到保护。
⑤参政权
参政权是指公民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权利,具体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立法创制权、罢免权、全民公决权等。
(3)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制度
宪法规定权利保障制度是具体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条件。从各国具体宪法规定看,这种保障制度可分为“限制性的保障”和“指导性的保障”。
①限制性的保障。
有的宪法条款就其所规定的公民具体权利内容,对可能出现的与原则相悖的立法作出限制性规定,即明确禁止违反公民权利原则的普通法出现。
②指导性的保障。
有的宪法条款在具体规范公民基本权利内容的同时,对可能出现的相关立法作出原则性的指导。
三、宪法保障制度
宪法保障制度一般包括宪法的修改、宪法的解释及违宪审查制度。
1宪法的修改
宪法一经制定,便产生了相对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由此成为国家实行法治的基础。然而,宪法又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宪法修改是依据宪法规定享有宪法修改权的国家权力机构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已有宪法中不适当的部分进行修正或变更的过程。大多数国家在宪法中都规定了修改宪法的相关程序:
(1)修改宪法的提议权归属
修改宪法首先涉及谁(或者哪一个机构)拥有修宪的提议权问题,对此每个国家的规定是不同的。
(2)修改宪法的批准程序
修宪草案提出后,须经一定程序给予批准,对此,各国规定有所不同。总的来看,批准程序比较复杂,以此增加修宪的难度。当代很多西方国家在修宪过程中采取公民投票的方式,希望通过公民表决使修宪内容更具合法性。
(3)修改宪法的限制
为了减少修改宪法中可能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各国对修改宪法的活动提出了必要的限制。
①对修改宪法原则的限制
有的国家宪法中规定,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进行修改。
②对修改宪法时间的限制
很多国家规定国家处在特殊时期不得修改宪法。
③对全部修改宪法的限制
有的国家对宪法进行全部修改规定了具体限制。
2宪法的解释
宪法解释是指依据有关宪法规定由一定的国家权力机构对宪法规范的内容及其含义进行阐释和说明。宪法解释主要涉及谁拥有解释宪法的权力及如何具体解释宪法的问题。
(1)宪法解释权的归属
从西方国家宪法的具体规定看,以下不同的机构可能行使宪法解释权:
①立法机关解释
实行立法机关解释宪法制度的国家主要是议会制国家,如英国、瑞士、比利时等。
②司法机关解释
由司法机关解释宪法,是司法机关的一种特殊职能。这类国家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普通法院解释宪法,如美国、日本等;另一种是由宪法法院进行解释,如德国、意大利等。
③专门机关解释
有的国家认为,宪法解释权是独立性职权,应该使拥有宪法解释权的机构具有特殊的地位和权力,以处理宪法问题为专门职责,这样可以使之在处理有关国家政体问题上保持超然的态度。实行专门机关解释宪法制度的有法国、瑞典等。
(2)宪法解释的方法
就具体解释宪法的方法而言,各国之间是有差异的。
①有的国家是根据宪法的字面含义、条文结构逐字逐句进行推敲,并阐明其含义。
②还有的国家解释宪法则可能从具体条文之外,通过探究立宪的目的、宪法的历史演进以及宪法整体与部分之间的联系等来解释宪法,这样做往往会在宪法原意上阐明新的意义,从而对宪法进行修改和补充,使之内容更丰富,更具有适应性。
3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是由国家权力机构对有关违反宪法规范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以及行政行为等进行审查和裁定的制度,这是一项重要的宪法监督保障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始创于美国。不同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又有不同的特点。
(1)违宪审查的方式
以不同国家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差别进行划分,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由普通法院进行违宪审查
②由宪法法院进行违宪审查
a.由“宪法诉讼”引起对一般法律规范的违宪审查。
b.“抽象的违宪审查”,即宪法法院就法律规范是否违宪进行一般性的审查。
③由专门机构进行违宪审查
(2)违宪制裁的方式
①进行违宪制裁的最基本方式是对违反宪法的法律等予以撤销或宣布其无效。在违宪审查机构确认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等全部或部分违反宪法时,即可宣布撤销或停止其法律效力;在确认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与宪法内容相抵触时,即可宣布停止此行为并根据其行为造成的后果予以法律制裁。
②由普通法院进行违宪审查的国家,在附带性违宪审查之后,只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等进行裁定,并不宣布撤销或停止其生效。但在实行判例制的国家,高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被高级法院宣布为违宪的法律规范事实上不再生效。
③还有一些国家宪法规定对违宪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以及其他高级官员可予以弹劾,如意大利、美国、法国等国宪法都作出了这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