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典型题详解

一、简答题

1什么是宪法,宪法和一般法又有什么区别?

答:(1)宪法的含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切法律规范的规范;宪法的内容必须体现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的原则,即限权原则,宪法还具有政治和意识形态信仰的特征。

(2)宪法和一般法的区别

规范内容有所不同

a.宪法具有特殊的规范内容,是规范和调整国家及社会关系的法律,它主要的内容有国家的政治制度,包括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权力机构的相互关系及其权利运作的方式,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宪法的保障制度等。

b.普通法律则是调整和规范国家及社会生活某些具体的方面,普通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据宪法规定的立法程序,立法原则等制定的,它通过具体规范有关国家权力的运作以实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原则。因此,普通法的内容不能与宪法的原则相抵触。

法律效力有所不同

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决定了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国家任何其他立法都是次一级的规范,诸如法律规则、行政决议、各种条例等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之内。

创制与修改的程序不同

a.就宪法创制而言,一般说来,人民是国家的主体,宪法的制定权应该属于人民,在宪法的制定中应该体现人民的意志。

b.就宪法修改而言,各国修宪程序比普通法修改程序要严格、特殊,具体可概括为程序较复杂、通过的门槛较高。

2简述违宪审查制度的含义及方式。

答:(1)违宪审查制度的含义

违宪审查制度是由国家权力机构对有关违反宪法规范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等进行审查和裁定的制度,这是一项重要的宪法监督保障制度。违宪审查制度创始于美国。

(2)违宪审查制度的方式

违宪审查的方式

以不同国家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差别进行划分:

a.由普通法院进行违宪审查;

b.由宪法法院进行违宪审查;

c.由专门机构进行违宪审查。

违宪制裁的方式

a.最基本方式是对违反宪法的法律等予以撤消或宣布其无效;

b.由普通法院进行违宪审查的国家,在附带性违宪审查之后,只对违宪审查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等进行裁定,并不宣布撤销之或停止其生效;

c.也可以对违宪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以及其他高级官员进行弹劾。

3简述宪法的类型。

答:从宪法学研究的角度,通常把宪法划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1)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即以一个成文的法典形式出现的宪法,集中、明确的表述和规定了有关宪法规范的内容。美国与1787年颁布的宪法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则没有成文的法典,其宪法性质是通过历史演进中形成的一系列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表现出来的。现只有英国和以色列实行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刚性宪法是指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较严格,往往规定了特殊的程序安排。

柔性宪法是指宪法制定或修改与普通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基本一样。

(3)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民定宪法的制定者是人民,即通过民意机构或通过全民公决等方式最终产生的宪法,这是当代西方国家普遍的制宪方式。

钦定宪法是以封建君主作为制宪主体而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则是指封建君主与民众通过共同协商制定的宪法,它体现了双方的政治妥协,1809年瑞士曾经制定了协定宪法。

(4)联邦宪法和州宪法

这是联邦制国家存在的特殊宪法分类,即全国拥有一部国家宪法,同时联邦各组成单位(州)还拥有自己的宪法。

联邦宪法涉及整个国家(联邦)范围的事务,具有国家根本法的地位。

各联邦组成单位的宪法则专门规范本区域的事务,并在其区域内发生效力。

联邦组成单位的宪法及其各种法律不得与联邦宪法的原则及内容相冲突,否则以违宪论之。

二、论述题

西方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

答:西方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主权在民原则

主权在民原则又称人民主权原则,是针对中世纪后期盛行欧洲的“主权在君”的理论创造的。从实质上看,“主权在君”与“主权在民”理论争论的焦点问题就是到底由谁掌握主权。

18世纪法国的思想家卢梭在其著作《社会契约论》中阐述了他对人性自由的崇尚以及对自由主义真诚追求,提出了“人民主权”的概念,并“对人民主权”的实施设计过“直接民主”的代议制政府形式,并被西方国家普遍接受,当然“直接民主”的行驶在西方国家还是存在的。

西方国家在实践过程中也丰富了“民治政府”这一概念。

a.经过选民选举产生国家政权机构;

b.建立政府对民众负责的政治机制;

c.是实现公众对政府有效的监督。

主权在民原则的提出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它否定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奠定了现代国家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基础,在不同国家的政治实践中,实现人民主权的政治途径在不断开辟。

(2)法治主义原则

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就已经产生(亚里士多德就在他的著作《政治学》中深刻阐述了建立法治社会的必要性);洛克被认为是自由主义和法治主义的奠基人;霍布斯的“法即秩序”;美国的潘恩对建立法治政府的著述十分丰富,他提出:

a.政府必须以人的权利为基础而立;

b.政府的权利必须以宪法加以规范。

在政治制度上,法治主义体现在:

a.实行法治意味着国家政治权力的产生具有合法性;

b.实行法治意味着对政府权力有所规范;

c.实现法治必须坚持司法独立的原则。

法制主义原则的确立对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极大地促进了政治民主化的原则,不仅如此,实施法治对一个社会道德体现的构建也是不可忽视的,法治起到规范政府政治行为的作用,为合法与非法的社会行为划定界限;通过对非法行为特别是对政府权力机构可能出现的非法行为的应有制裁,不仅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力而且给予社会公众以最好的道德是非教育。

(3)分权制衡原则

分权制衡原则是西方国家的政治思想家就限制政府权力而建立的一种理论学说。

波利比亚《通史》得出了权利过打易于导致政治腐败的结论;

17世纪英国政治想家洛克在法治主义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政府职权的划分,他认为政府的职权应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三个部分,立法权是至高无上的,其他国家权力次于立法权。

18世纪法国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创立了完整的分权制衡的理论,他提出国家权力应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个部分,分别由议会、行政机关和法院行使这三种权力,即三权分立的理论。

(4)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原则

公民基本权利包括:

a.财产权

b.平等权

c.自由权

d.受益权

e.参政权

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制度

a.限制性保障。有的宪法条款就其所规定的公民具体权利内容,对可能出现的与原则相悖的立法做出限制性规定,即明确禁止违反公民权利原则的普通法出现。

b.指导性保障。有的宪法条款在具体规范公民基本权利内容的同时,对可能出现的相关立法做出原则性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