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当代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

3.1 复习笔记

选举制度,是当代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选举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和方法,是各种选举法律规则的总称。

一、西方国家选举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1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确立

进入现代资本主义发展阶段以来,在民主政治驱使下,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得到了不断的改变和完善,主要体现在形成了以下一些重要的选举制度原则。

(1)普遍选举权原则

普遍选举权原则是指每个享有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人都拥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2)平等选举权原则

平等的选举权原则是指每个选民所投选票具有同等的价值,同等数量的代表必须由同等数量的选民选举产生。这两层含义通常被概括为“一票一价”和“一人一票”。

西方国家选举制度中存在的很多不平等的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议会议员名额分配不均,产生议员的选区不是按照人口比例进行划分;每个议员代表的选民人数不均等,议会中不能充分反映全国各地选民的人口数量,也不能有效体现不同选民群体的利益差异。

每个选民所投选票价值不一样,由此造成选民权利事实上的不平等,并必然产生不公正的选举结果。

选区人口比例不均衡,造成选民手中选票价值的事实差异,使选举产生不公平的结果。(3)直接选举权原则

直接选举权原则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议会议员或国家公职人员。和直接选举方式形成对比的是间接选举方式,即由选民投票选出选举人或选举人团,再由选举人(或选举人团)投票选出立法议员或国家公职人员。当代西方国家间接选举的方式在减少,很多国家取消间接选举方式,采用直接选举。

(4)秘密投票原则

秘密投票原则指的是选民遵循有关选举法规定,按照自己的意愿填写选票并进行秘密投票,选票不向他人公开。实行秘密投票制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不受侵犯,促使选民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最终实现公正的选举。

综上所述,普遍、平等、直接、秘密的选举原则体现了民主政治的基本价值,构成民主选举制度的核心内容,从而加强了西方国家选举活动对其国家政治生活的影响。

2西方国家选举监督制度的建立

要使选举活动顺利进行,使选举结果真实反映选民的基本意愿,建立选举监督制度是不可或缺的。

(1)选举监督制度的形成

选举监督制度,就是对国家政治选举的参与者及其参与行为进行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的制度,是以促进选举合法化为目的而建立的公开控制和纠错的机制。

19世纪后期是西方国家选举监督制度创立的重要时期。要求纠正选举腐败的社会呼吁形成了现代西方国家建立选举监督制度的契机。

西方国家选举监督制度的建立是从立法规范选举财政开始的。

西方国家选举监督制度还体现在设立国家选举监督机构上。

(2)选举监督的基本内容

对选举参与者资格的监督,包括选民和候选人是否符合年龄资格、是否符合居住期限、是否拥有本国国籍、是否完成选民登记、是否经过正式候选人提名程序、是否交纳选举保证金、是否存在限制参选的职业问题;

对选举过程中各个程序的监督,包括选区划分是否符合基本原则、候选人提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竞选经费的筹集和使用是否公开透明、选票计算是否合法、选举结果的公布是否符合程序;

对保护选民政治权利情况的监督,包括选民是否受到区别对待、选民投票是否受到政治权力或暴力的胁迫、选民是否被平等告之选举事项(如投票时间、地点等);

对选举工作人员具体工作状况的监督,包括选举工作人员是否正确履行职责、是否对选民提供有效的服务、是否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助选、是否损害选民知情权等基本利益。

(3)选举监督权的行使

社会监督

在西方国家,社会公众普遍对国家权力及其政治运作过程行使监督权,这就是所谓的社会政治监督。社会政治监督是多层次的监督,具体包括公民个人监督、社会团体监督、政治组织(政党)监督及新闻媒体的监督。

a.公民个人或其社团组织进行的选举监督是积极的监督行为。公民进行监督的方式主要是就选举中的不规范或违法行为向有关机构提起检举、投诉等。

b.政党也是选举监督的积极力量。政党之间进行政治竞争,彼此形成的利益制约在客观上形成最好的政治监督。政党进行监督的方式很多,它往往利用媒体、集会等方式对竞争对手发起进攻,也可以向有关机构提起违法控诉。

c.新闻媒体不仅向社会发布广泛的信息,建立公众发表言论的平台,更体现出它将公共言论汇集成政治舆论的巨大效能。在选举监督中,新闻媒体可以发挥其跟踪事件、公开报道、民意调查、社会评论的功能,把选举活动的全过程公之于众;对选举中出现的丑闻给予全面揭露,这些对选举舞弊者无疑形成有效控制。

司法监督

对选举过程的监督有可能产生选举诉讼,选举诉讼就是对选举过程中涉嫌违法操作的行为向司法机关等提出控告,由司法机构等受理和裁决此类诉讼,因此形成了司法对政治选举活动的监督。

选举诉讼大致涉及两类诉讼案,一类是针对选举中违法操作而提出的诉讼;另一类诉讼是针对选举结果可能不公正而提出的当选无效诉讼。选举诉讼控告方可以是选民个人,也可以是政党组织或社会团体。

二、选举方式、选举类型、选举组织及选举参与

选民自由的选择还取决于选民拥有选择的机会,取决于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取决于选民对选情的把握,西方国家的竞选为此提供了条件。

1西方国家选举方式——竞选

(1)竞选方式产生的条件及其意义

竞选是一种选举方式,它是指候选人及其政党在选举过程中为了赢取选民的选票,通过种种努力宣传自己的政治主张,展现自己的政治领导力,与其他候选人形成一定的政治竞争。竞选,在西方国家是一种普遍的经验,出现竞选方式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影响因素。

市场经济体制是产生竞选的必要基础。

多党政治的现实存在是竞选制度形成的政治基础。

由于社会利益呈现多元化状态,在此基础上必然形成多元化的政治文化。

竞选是和公开、自由的选举方式联系在一起的。

总之,在一个利益多元化的社会,通过竞选争取国家政治权力既是必然的选择,也是最好的选择。

(2)竞选活动的基本要素

竞选活动是一场复杂的操作,竞选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但其中包括一些必不可少的要素,由此构成竞选活动的一般性规律。

竞选宣传

竞选宣传是竞选活动中重要的过程。进行竞选宣传需要有三个必要的条件:

a.要有言论自由的公民权利保障;

b.要有新闻自由的法律依据;

c.需要金钱的支持。

竞选班子

竞选班子大致有这样一些成员:

a.候选人的政治知己。

b.一般工作人员。

c.义务助选人员。

竞选经费

西方国家法律规定选举费用的主要来源有:

a.选民捐助。

b.国家财政拨款。

c.候选人个人支出。

竞选规则

竞选是一场政治竞争,公平是衡量它的基本标尺。

2选举的类型

(1)大选

在西方国家,大选即是国家重要的政治选举,或通过选出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代表或选出国家最高领导人,最终决定执政党的产生。

(2)中期选举

某些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在每两届大选的中期举行议会选举,即称为中期选举,最典型的就是美国。

(3)预选

美国总统大选中的特殊环节,就是在州范围内由民主党和共和党分别举行的本党总统候选人或出席本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活动。

美国各州的预选方式可分为以下几种:

“关门预选”,就是选民必须表明自己的党派所属(进行选民登记),投票时必须投给本党候选人竞争者,绝大多数的州都采取这种预选方式。

“开门预选”,即选民不须表明自己的党派所属,可以任意投票支持某个政党候选人,如爱达荷、明尼苏达、蒙大拿、威斯康星等州采用这种预选方式。

“全开放预选”,即选民可以参加任何政党的预选并可以支持多个政党候选人,主要有华盛顿州、路易斯安那州、阿拉斯加州采用此种预选方式。

(4)总统选举

在实行总统制和半总统制的国家,总统选举就是国家重要的大选,决定着国家执政党的产生,如美国总统、法国总统、俄罗斯总统等选举。在议会共和制国家,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一般也是通过选举产生。

(5)议会选举

议会是民意机构,在西方国家通过选举产生议员。

(6)地方选举

在西方国家,相对于国家中央政府选举而言,其次一级以下各级政府、议会的选举被称为地方选举。地方选举也分为地方议会选举和地方行政首长选举。

3选举组织

选举组织就是指具体主持、办理国家选举事务的专门机构。选举组织的建立具有以下特点:

(1)选举组织是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建立的,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

通常国家的选举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选举组织的设置以及明确的职责范围。它体现了选举制度法制化的特征,其职责在于促进选举工作的顺利完成。选举组织一般分为中央、地方、选区等几个层级。中央选举组织通常为常设机构,而地方、选区层级的选举组织多为临时性机构。

(2)选举组织是政治中立的管理性机构。

在具体管理过程中,选举组织应保持政治中立,不以任何政党和个人的意愿或权势左右选举程序,强加于选民。

(3)选举组织是一个协调和服务性机构。

服务选民、协调选务、促进选举过程的公正是选举组织的基本职责,因此,选举组织的工作方式应该是公开透明的。

4选举的参与

(1)选民资格及选民登记制度

选民资格

就选民投票资格,西方国家有以下具体限制规定:

a.对居无定所的流乞者的限制。

有的国家仍然限制诸如乞丐、流浪者、赤贫者、领取社会救济金或者被济贫院收容的人参加选举,如法国、比利时、荷兰、美国的某些州等都作了这样的规定。

b.居住时间限制。

一些西方国家规定,公民必须在本国的某一地区或选区居住一定时间后才能获得选举权。各国、各地对居民的居住期限要求有所差异。

c.职业限制。某些国家对选民规定了职业资格方面的限制。(不允许军人参加选举活动等)

选民登记制度

选民登记是选举过程中的重要程序之一,它是通过登记方式对选民身份进行认定的。一般说来,不予进行选民登记的有以下情况:

a.特殊职业、职务者。

b.因刑事犯罪被剥夺选举权的人;

c.患有精神疾病的病人、无正常行为能力的人;

d.被教养、收容者、无业游民等等。

(2)候选人资格及候选人提名制度

候选人资格

候选人资格是指被选举的资格,根据各国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被选人国家机构担任一定职位者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

a.国家元首候选人资格。

由选举产生的国家元首一般为共和制国家的总统,通常,当选国家元首首先需要有一定的年龄条件,除此之外,不同国家还规定了不同的资格条件。对此可以分为两种规定情况: 

第一,无附加条件规定。

第二,有明确的附加条件规定。国籍、居住年限等构成主要限制性条件。

b.议员候选人资格。

西方国家对立法机构议员资格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年龄资格。一般规定候选人的最低年龄都要高于选民年龄限制。

第二,国籍资格。候选人必须是本国公民,否则没有被选举的资格。

第三,居住限制。一般说来,议员是来自选区的代表,代表着一定选区选民的具体利益。

第四,职业限制。

西方国家对议员候选人职业的限制是遵循以下原则的:

第一,不危害分权这一宪法性原则,确保议员在经济上和职业关系上不从属或不依赖政府行政权力,以保证立法权的独立。

第二,从法律制度上避免议员可能受到私利诱惑而发生滥用权力或渎职的行为。

第三,以法律规范议员候选人的言行,保障选民平等、自由的政治权利,防止某些人可能利用在特定选区中拥有的政治地位对选民施加政治压力,破坏选举活动的公正性。

候选人提名制度(nomination for candidate)

具备了候选人资格,要成为候选人还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律提名程序,这就是候选人的提名制度。

a.候选人的提名权归属问题。

b.选举保证金制度。

c.候选人提名方式。

候选人提名制度是西方国家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从原则上确认公民拥有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并从法律上规范了候选人的一般资格及提名候选人的程序。但是,在实践中,被提名为公职候选人是具有重要标准的,事实上,并不是任何公民都可能获得这样的提名机会。

三、选区划分和选票计算

1选区划分

选区,即组织选民进行选举的基本单位。

(1)选区划分的基本原则

“一人一票”原则。

根据自然界限划分选区的原则。

随着人口变动不断改划选区的原则。

(2)选区划分

选区划分一般根据每个选区所选出的议员数目不同,可分为“小选区制”和“大选区制”两种。

小选区制。

小选区制又称为“单记名选区制”或“单选举区制”,即每个选区只选举1名代表。

大选区制。

大选区制又称为“多名制选区制”或“复选举区制”,即每个选区可以选出2名以上的代表。

(3)不同的选区划分方法产生的影响

不同的选区划分对各个政党在议会中可能占有的议席数量具有重要影响,各党都力争采取对本党有利的选区制度。

2选票计算

选票计算是选举过程中又一重要环节,直接决定了选举的结果。采取不同的选票计算方法,可能产生不同的选举结果。西方国家在计算选票方法上主要有多数代表制、比例代表制及混合代表制。

(1)多数代表制

多数代表制是指在一个选区中获得多数选民投票的候选人或政党当选,而得票较少的候选人或政党落败。这种计票方法在实际运用中又分为相对多数代表制和绝对多数代表制。

相对多数代表制

又称为简单多数代表制,即由获得一选区最多选票候选人当选,通俗地说,就是“谁胜谁当选”。

绝对多数代表制

即在一选区内获得超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当选。

对多数代表制的分析

多数代表制的计票方法应用范围比较广泛,既可以用于小选区制,也可用于大选区制;既可用于选举议员的群体性选举活动,也可以用于选举国家元首的个人选举。

有的国家采取具体措施,规定对选举轮次的限制,以加快选举投票进程。其主要方法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a.结合相对多数计票制。

b.一定的淘汰制。

c.集中选票制。

d.选择投票制。

e.转让制。

(2)比例代表制

比例代表制是一种应用于议会选举的计票制度,即由参加议会选举的各政党或政党联盟根据其所获选票多少按比例分配议席,它适用于大选区制。

“当选基数”的计票方法

a.托马斯·黑尔计算法。

这是1857年英国学者托马斯·黑尔设计出的“当选基数”的计算公式:

b.德鲁特计算法。

这是英国学者德鲁特没计的另一种“当选基数”的计算方法,它针对上述黑尔计算法往往出现余数、计算不够精准的问题,试图一次性计算出一个比较适当的“当选基数”。这个“当选基数”的计算公式是:

c.德杭特计算法。

这是由比利时学者维克托·德杭特设计的一种“当选基数”计算公式,即以一个选区应选出的代表名额数量为限(比如一个选区要选出6名议员,就以6为限),首先以参加竞选的各个政党实际所获得的选票数分别除以序列数1,2,3,4,5,6,然后将几个商数按大小顺序排列,第6个商数就是“当选基数”。

对比例代表制的分析

a.比例代表制最初是以政治理论的形式提出的,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比例代表制有利于社会少数群体的政治参与”,并认为保护和体现社会少数群体的利益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原则。

b.从政治实践来看,比例代表制确实在一定的程度上满足了西方国家社会多元化发展趋势下不同利益群体的政治需求,能够有利于小党派进入议会,在议会中占有一定的议席,从而有机会参与到国家立法决策的过程中。但是,比例代表制却无法改变政治选举中大党占据优势地位的局面。

(3)混合代表制

混合代表制是在选举中分别采用多数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两种计票方法计算选票,选民需要进行两次投票。德国于二战结束后首次开始采用混合代表制。

20世纪90年代日本和意大利的选举制度改革以及俄罗斯议会选举制度的建立,从某种意义上说明,西方国家在经过数百年关于选举制度公正性的争沦后,逐渐趋向选择程序更严密、结果更能体现广泛民意的制度。采用混合代表制试图弥合不同选举制度的缺陷,应该是有意义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