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十五计划”至今中国能源政策的发展

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2001—2005年),这就是“十五计划”。该计划在能源方面将“优化能源结构”作为能源政策的主要方向提了出来。这标志着中国的能源发展战略与政策开始向全面化和成熟化迈进,中国能源政策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十五计划”提出,能源建设要发挥资源优势,优化能源结构,提高利用效率,加强环境保护。以煤炭为基础能源,提高优质煤比重,推进大型煤矿改造,建设高产高效矿井,开发煤层气资源,加大洁净煤技术研究开发力度,通过示范广泛推广使用,实行油气并举,加快天然气勘探开发和利用。统筹生产基地输送管线和用气工程建设,引进国外天然气,提高天然气消费比重,开发燃料酒精等石油替代产品,采取措施节约石油消耗,加强石油资源勘探,合理开发石油资源。努力发展海洋石油,积极利用国外资源,建立海外石油、天然气供应基地。实行石油进口多元化,建立国家石油战略储备,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加强城乡电网建设和改造建设西电东送的北、中、南三条大通道,推进全国联网,进一步调整电源结构,充分利用现有发电能力,积极发展水电、坑口大机组火电,压缩小火电,适度发展核电,鼓励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发电。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地热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技术。

综上所述,“十五计划”提出的总体能源政策是:保障能源安全,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效率,保护生态环境,继续扩大开放。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的能源资源环境压力越来越大,2004年国务院通过了《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04—2020)(草案)》,提出2020年中国能源需求尽量控制在30亿吨标准煤以内,同时提出了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理念和目标。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该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后,节约能源、优化能源结构成为中国能源政策的重点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2006—2010年)规划纲要》提出,坚持节约优先、立足国内、煤为基础、多元发展,优化生产和消费结构,构筑稳定、经济、清洁、安全的能源供应体系。而2013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与“十一五计划”时期的能源政策一脉相承,同时也发展了前一个时期的能源政策(见表1-5)。

表1-5 “十一五”时期能源政策与“十二五”时期能源政策比较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2006—2010年)规划纲要》,《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

从“十一五计划”时期至今,中国的能源政策从制定、实施到评估,整个过程更加完善、更加科学,中国能源政策逐渐走向完善、成熟,这一点也体现在中国能源管理的几次改革中(见专栏1-3)。值得肯定的是,中国能源政策更加开放,同时注重参考和借鉴国际能源政策,这与中国能源产业不断对外开放以及中国不断参与国际能源组织的合作有密切关系。见专栏1-4。

专栏1-3 中国能源管理部门变迁历史

1978年3月撤销石油化学工业部,设立石油工业部、化学工业部。

1979年2月水利电力部撤销,分设水利部和电力工业部。

1980年国家能源委员会成立,负责统筹协调煤炭、电力、石油三个部门的工作,煤炭工作具体事务仍由煤炭工业部管理。

1982年国家能源委员会撤销;再次将水利部和电力工业部合并。设立水利电力部。

1988年能源部成立,撤销煤炭工业部、石油化学工业部、水利电力部和核工业部,重新恢复水利部。

1993年能源部撤销,再次设立煤炭工业部;组建电力工业部。

1998年撤销煤炭工业部和电力工业部,设立由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石油化学工业局、电力司。

2001年撤销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石油化学工业局,由国家经贸委和计委等有关部门负责能源行业管理。2002年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成立。

2003年国家计委变更为国家发改委,实施对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行业的管理。

2008年国家能源局成立,下设煤炭司、石油天然气司、电力司、新能源司和可再生能源司等,对能源行业实施管理。

2013年3月10日,两会披露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将重组国家海洋局和国家能源局。

资料来源:《瞭望新闻周刊》(2010年2月1日),2013年“两会”新闻相关报道。

专栏1-4 中国参与国际能源组织的合作现状

目前,中国面临严峻的能源形势,能源、原材料价格的上涨使经济发展受损,并且国际市场价格还可能维持相当长的上升态势。因此,在能源领域开展国际合作,以可接受的价格水平保证充足的能源供应,成为中国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在当今的国际能源市场,离开国际组织开展能源合作几乎等于空谈。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国际组织的建立意味着国际能源合作的开展及合作机制的建立。目前,国际能源组织主要是欧佩克和国际能源署。除此之外,还存在着八国集团议会、能源消费国与生产国之间的全球性定期对话,以及联合国的一系列针对能源的机制等。世界能源理事会等非政府组织在国际能源领域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一国参与国际组织的状况和在其中的角色、地位决定着该国进行国际能源合作的能力和程度,也决定了其在国际能源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目前,中国正在积极地开展对外能源合作,并具有以下几大特点:

一、中国与全球和区域国际能源组织几乎都有合作关系。这表明,中国拥有庞大的现实和潜在购买力,是任何国际能源组织都无法忽视的。中国正在积极参与各层次、各区域的能源合作。在全球性的重要国际能源组织中,中国作为成员国的有,独立石油输出国集团、联合国下属的某些机构、世界能源理事会、世界石油大会等。在区域层面的国际能源组织中,中国作为观察员或重要成员的有,能源宪章、欧盟、亚太经合组织、海合会、东盟等。

二、中国参与国际能源合作局限于一般性和对话性层面。中国与全球能源合作程度比较低,实质性合作不多,主要是一般性和对话性合作。在同盟型和协作型国际组织中没有中国的身影,中国作为成员的国际能源组织往往是协调型或对话型组织。这既与有关国际组织具有相当程度的排他性有关,也与中国自身的参与能力有关。

三、中国参与区域层面的国际合作还不够广泛。中国与区域层面的国际组织虽然合作程度较高,实质性合作多于一般性合作和对话性合作,但此类合作往往是点对点式合作,而且仍有许多区域层面的国际能源合作组织没有中国的身影。

四、中国在亚太地区的国际组织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亚太经合组织、东盟和上海合作组织等地区国际合作组织中,中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亚太地区的能源合作特别是东亚(包括东南亚、东北亚)地区的能源合作,大多没有建立政治上的合作框架,更没有组建本地区的国际能源组织。

总的来说,中国参与全球层面能源合作的程度弱于参与区域层面能源合作的程度。在全球层面的能源合作中,中国基本被排斥于主要能源组织之外。中国拥有广阔的市场,但从全球层面的能源组织角度来看,中国还是个小伙伴,缺乏足够的话语权。虽然中国开展区域层面的能源合作较为活跃,但由于缺乏国际组织的合作框架,合作程度还有待进一步加深。

因此,中国应当加深与全球层面国际能源组织的合作程度,拓展与区域层面国际组织的合作。可以考虑在现有的国际组织,特别是在中国作为重要成员或主要成员的国际组织中推动创建国际能源合作的政治框架。如果时机成熟,中国应当联合某些发展中的能源消费大国创建更加有利于维护自身利益的国际组织。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http://www.sdpc.gov.cn/nyjt/gjjlyhz/t20060717_7658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