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法
  • 贾翱
  • 2420字
  • 2021-01-15 11:19:02

第一节 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金融

金融通常被理解为货币或货币资金余缺的融通、调剂活动的总体。其内涵可以表述为:经济生活中所有货币资产借贷、买卖等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这两个不可分割部分的集合。金融是跨时间、跨空间的价值交换。

金融活动的表现形式十分丰富,包括:货币的发行、流通与回笼;存款的吸收与支付;贷款的发放与收回;票据的承兑与贴现;银行同业拆借;金银和外汇的买卖;国内、国际货币的收付与结算;股票、债券的发行与交易;财产的信托;融资租赁;证券投资基金;保险;等等。金融既有别于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又容纳、概括了这两者,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产物。

视听学习

中央电视台纪录片《华尔街》——以华尔街金融危机为契机,梳理两百多年来,以证券市场为中心的现代金融来龙去脉;是站在华尔街,在历史坐标中,探寻、发现资本市场兴衰与经济起伏的规律;为中国决策者提供依据,为资本市场的实践者提供镜鉴,为中国大众提供关于资本市场的启示。http://jingji.cntv.cn/special/hej/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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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活动一般分为直接金融、间接金融、资产管理和大数定律下的互助关系或称之为经济补偿关系等四种形式。金融市场也可以分为四个市场:证券市场、信贷市场、保险市场和资产管理市场。

第一类是间接融资,主要是信贷市场融资。信贷市场主要的特点是金融中介机构所筹集的资金以债权的方式自主运用,存款人承担中介机构倒闭的风险。吸收存款是间接金融中介机构——银行的专属权。

小知识

金融脱媒

金融脱媒是指在金融管制的情况下,资金供给绕开商业银行体系,直接输送给需求方和融资者,完成资金的体外循环。随着经济金融化、金融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商业银行主要金融中介的重要地位在相对降低,储蓄资产在社会金融资产中所占比重持续下降及由此引发的社会融资方式由间接融资为主向直、间接融资并重转换。金融深化(包括金融市场的完善、金融工具和产品的创新、金融市场的自由进入和退出、混业经营和利率、汇率的市场化等)也会导致金融脱媒。金融脱媒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二类是直接融资,主要是证券市场的产品。证券市场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其中不管通过债务工具还是股权工具筹措资金,都是投资方要直接承担融资方的风险。

第三类是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信托关系。信托关系就是金融中介机构按照协议合同以受托人的名义管理处置财产,委托人享受收益,承担风险。随着居民财富的增加,中国进入了“大资管时代”。

小知识

大资管时代

随着国内机构与个人财富的迅速积累,急需更丰富、多元化的资产管理渠道,才能使中国的资产管理行业迅猛发展。自2012年5月以来,中国的资产管理行业迎来了一轮监管放松、业务创新的浪潮。新一轮的监管放松,在扩大投资范围、降低投资门槛以及减少相关限制等方面,均打破了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投基金管理公司、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之间的竞争壁垒,使资产管理行业进入进一步的竞争、创新、混业经营的大资管时代。

第四类是大数定律下的互助关系,主要是保险关系。保险业具有基于精算技术的经济补偿功能,投保人承担经营机构的偿付风险。

二、金融法

法治是现代金融的核心前提,金融活动的开展离不开相关的法律规范。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系统构成的,调整同一类性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集合而成的一个法律部门或法律制度。

实质意义上的金融法,就是指调整金融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或表述为调整金融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形式意义上的金融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金融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金融法律或金融法规,例如《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条例》等。目前我国尚未制定集中调整金融关系的以“金融法”命名的法律,从世界范围上来看,也没有哪个国家制定以金融法命名的包含大部分金融法律规范的法典。对金融法,大多从实质意义上去定义。因此,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想一想

金融法和民法、商法、经济法的关系如何?

三、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也可以说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从金融法的定义看,其调整的对象就是金融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经营者(包括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相互之间、金融经营者与其他工商企业等市场主体之间、金融经营者与金融消费者之间,以及金融经营者和金融消费者与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个人之间,都存在着融资活动和金融管理活动,从而构成复杂的金融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

金融关系是指金融经营者(包括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相互之间、金融经营者与其他工商企业等市场主体之间以及它们与金融消费者(主要是客户)之间发生的各种融资关系。由于资金形成和使用在时间上存在差异,必然会形成一部分经济主体成为资金盈余者,而另一部分成为资金短缺者,这是融资关系形成的客观基础。

金融管理关系是指金融监督管理机关为规范和保护金融市场,依法对金融经营主体(主要是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消费主体所从事的金融经营活动和金融消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保护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它主要包括银行业、信托业监管关系,证券业、基金业监管关系,保险业监管关系等。如银监会因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而产生的金融监管关系;对各类存款、贷款与中介业务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管而产生的金融监管关系等。

案例1-1

某银行违规被罚140万元

2016年11月,银监会网站发布消息,上海某银行杭州分行违规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贷款资金回流转存保证金或定期存款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提供担保等业务,被中国银监会浙江银监局罚款人民币140万元。处罚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6条;《商业银行法》第35条;《票据法》第10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86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