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法
  • 贾翱
  • 2634字
  • 2021-01-15 11:19:02

第二节 金融法的原则

一、金融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金融立法的指导思想,是调整整个金融关系及从事金融调控、监管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它是金融法本质和内容的最集中的表现,对金融法的各个法律制度具有普遍的意义和指导作用。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有所不同,在同一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也会有别。它往往与一国某一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货币金融政策目标等密切相关,是一国特定的经济、金融环境在法律上的反映。

常用网站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http://www.finlaw.pk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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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我国金融法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 规范和完善国家金融调控、监管行为的原则

我国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国家对金融业的法律、法令管理,由法定国家金融调控、监管部门统管金融全局,依法制定统一的金融规章和货币金融政策,对金融各业各机构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业务开展以及金融市场实行统一、无例外的监管,不受其他政府部门、地方政府、经济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金融调控、监管部门不能一身兼有管理金融和从事一般商业性金融业务的双重职能,而应由其制定统一的货币金融政策和金融规章,执行金融调控、监管等法定金融公共事务职能;金融各业的商业性、政策性、专业性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和统一的金融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金融业务活动,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但不得行使金融管理方面的职能。

国家金融调控、监管部门要适应金融自由化、全能化、电子化、全球化发展的趋势和要求,改善人民银行货币调控措施和手段,尽量用间接的、经济的、法律的方法来调控金融,以实现宏观经济目的;在金融监管方面,要从制度、体制、机制多方面入手,完善有关金融监管独立性、问责制、透明度和操守诸要素的建设,使政府机构金融监管与金融企业治理、行业组织自律、社会中介和金融客户监督实现有机结合和良性互动,真正实现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动态化、功能化的审慎性金融监管。

延伸阅读

金融宏观调控的十年“不寻常路”http://www.financialnews.com.cn/yw/jryw/201209/t20120919_165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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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稳定货币与促进经济增长相结合的原则

经济增长、币值稳定是市场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标志,是一国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我国中央银行法也把“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确定为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从而使其成为我国金融法的重要原则。

保持币值稳定,对内是指保持物价稳定,对外是指保持人民币汇率的稳定。要稳定币值,就必须贯彻货币制度独立、统一的方针,执行经济发行的原则。货币制度的独立是指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要与其他政策相互独立,货币的发行必须与财政发行、政府信用分开,即财政部门不得向人民银行透支,人民银行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统一是指货币的发行与管理要统一由人民银行负责,其他银行非依法律规定或经特别授权不得发行任何形式的银行券。稳定货币是与经济发行相联系的,是指货币的发行只能是满足生产和流通的正常需要,使货币的总供给和总需求保持平衡,从而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防止通货膨胀。此外,还应保持内外经济发展的均衡。

促进经济增长,要求货币的发行、金融机构金融活动的开展、金融监管与调控行为的进行要有利于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使经济活动保持较快的、平稳的、可持续的发展势头。

视听学习

中央电视台十集大型纪录片《货币》http://jishi.cntv.cn/2015/01/16/ARTI14213972536261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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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维护金融市场主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原则

金融活动和金融关系涉及各方面当事人的权益。金融法必须明确金融机构在金融活动中应当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于资金融通量大,经济关系复杂,经营风险高,加之现代社会信息交流快,所以金融业对社会影响极大。金融法采取的货币政策工具和其他制度措施,必须考虑减少金融风险,维护国家与社会整体利益及金融安全。

案例1-2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无效

关某与某证券公司签订书面协议一份,写明:“本金100万元,2012年利润各分50%,1年为期,亏损由某证券公司全部承担,截止日为2012年12月31日。”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关某账户上的资金仅剩70万元,亏损30万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证券公司赔偿亏损30万元。某证券公司则称亏损应由关某自行承担,不予赔付。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所签协议中关于“理财亏损由某证券公司全部承担”的条款,具有保底条款的性质,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以及委托关系中责任承担的规则,亦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应属无效约定。因保底条款系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和核心条款,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合同无效部分,故保底条款无效应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无效的合同自订立之时即不具有效力,因此,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相应权益应当恢复至合同订立之时的状态,即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还委托资产,故判决支持了关某的诉讼请求。

4.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原则

金融在现代整体经济中占据主导性地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活动的好坏、金融秩序的稳定与否,直接决定着国家整体经济的运行情况,也攸关着人民大众的生活福祉,并最终影响到所有社会主体的经济利益。因此,金融法律制度的制定、金融机构的设置、金融市场的构建、金融业务活动的开展和金融监管调控行为的实施,都必须以增进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维护整体金融秩序的稳定为依归,而不得对此加以损害。

5.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原则

金融业是从事货币资金融通的、具有高度设置公共性的特种行业,是时刻面临多种类型风险威胁的高风险行业。所谓“风险”是可能发生的危险。金融风险即金融的不确定性危险,它随金融业的发展与创新而日益多样化。金融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

6. 维护国家主权和尊重国家惯例原则

市场经济是开放型经济,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与国际经济体制接轨。随着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金融自由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我国的经济、金融活动将日益融合到国际经济、区域经济“大家庭”中去。特别是2007年我国的金融业依“入世”承诺全面对外开放,外资金融机构大量涌入,我国的金融业也越来越广泛地参与国际金融活动。我国的金融立法要大胆地借鉴市场经济国家中金融立法的通行做法,采用国际金融立法的通例,培养和发育开放型的金融市场。同时,又要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从维护国家主权和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入手,对外债、外汇、人民币国际化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对外资金融机构在华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业务经营等活动及我国境外中资金融机构及其活动进行立法管理和有效的金融监管。

延伸阅读

亚投行法律解读http://blog.sina.com.cn/s/blog_9c8134f10102wlo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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