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错案原因有规律可循
第一节
错案见得多了就能发现规律
无辜者被定罪的现实产生“被定罪的无辜者”的概念。对这一概念的一般理解是:“那些事实上无辜的人因为刑事指控被逮捕后答辩有罪或者被判决有罪,被指控的罪行包括但是不限于抢劫,强奸或者谋杀。”这些人中包括“那些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做出明确的无罪声明的人。他们的声明有可能表示他们从未犯过罪,更多的情况中,他们声明称自己不是实施被指控罪行的人。许多被定罪的无辜者都曾经犯有其他罪行,但是他们的确在某个特定的被指控并定罪的案件中是清白的”[161]。
不过,有学者指出,错案的蒙冤者不限于上述范围,“从司法不正义的角度来说,最重要的群体是那些在接受审判前被羁押了相当长的期间的犯罪嫌疑人。这些嫌疑人可能被关押了几个月甚至几年,在起诉前侦查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承认其无罪,或者是被证明显然无罪”[162]。这些人虽然不是定罪意义上的错案之受害者,被羁押的事实还是使他们成为地道的、实质意义的错案之受害者。
不过,错案是就案件的实质来说的,法律上无罪不一定事实上真的无辜,“那些在第二审或者上诉程序中,重要的证据由于收集过程涉及非法的搜查、扣押或其他侵犯当事人权利的行为被排除,因而被宣告无罪的被告人。这些人曾经被定罪过,而现在,他们在法律上是无罪的。但是,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法律上无罪’和‘全然无辜’有着明显的差异。上诉审撤销原审的有罪判决或者改判被告人无罪很多时候并不能推导出被告人是无辜的”[163]。
一旦发现错案,人们会关心这样一个问题,究竟有多少无辜的人被定罪?“很明显,我们没有办法用精确、科学的方法统计出有多少无辜的人被定罪,或者有多少已经被定罪的人是无辜的。当我们考虑到那些在认罪答辩中认罪的无辜者,这一问题就显得更为复杂:很少会有无辜者去承认那些严重的或者能够导致较重刑罚的罪行,因此这样的错误很少吸引大量媒体的注意。”[164]
对美国错案的揭示和研究,主要集中于谋杀和强奸两种案件类型。在美国,“人们关注的,并不是有罪的人被宣告无罪,而是无辜者受到了法律的惩罚——给他们定罪的具体罪名却无人关注,尽管他们经常是谋杀或者是强奸”[165]。